凯发国际官网农业科技凯发K8天生赢家一触即发◈✿。统计业务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标准体系◈✿、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规范等◈✿,是科学有效开展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依托◈✿。
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户籍”档案库◈✿,是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的基础◈✿。《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经济普查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1.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涵义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信息的档案库◈✿,反映全社会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是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信息库◈✿,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的基础依据◈✿。统一完整◈✿、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于科学有效开展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
基本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者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者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者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组成部分◈✿。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由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称为多产业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在内涵上◈✿,我国的法人单位与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中的机构单位的定义基本一致◈✿,而产业活动单位则与SNA中的基层单位的内涵基本吻合◈✿。
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等基本身份信息◈✿,所在地址和区划◈✿、联系电话等主要联系信息◈✿,行业类别◈✿、运营状态◈✿、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控股情况等基本属性信息◈✿。
基本单位名录库自1996年开始建设◈✿,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完善◈✿,在统计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家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
通过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可以准确界定统计调查对象◈✿,避免统计调查对象的重复或遗漏◈✿,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的可核实性◈✿,提升统计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其作用主要包括◈✿:
一是为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和抽样框◈✿。按照“先进库◈✿,再出数”的原则◈✿,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纳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规模以上常规统计调查[1]提供调查单位名录◈✿,为规模以下抽样调查[2]提供抽样框◈✿,还为以单位为对象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凯发一触即发◈✿、部门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对象名录或抽样框◈✿。
二是规范以单位为调查对象的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从加强基础统计工作◈✿、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入手◈✿,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统计数据的收集◈✿、整合◈✿、处理和发布提供基础工具◈✿,有效提高统计数据生产的效率◈✿,对统计数据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凯发一触即发◈✿。
三是促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工作◈✿。基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国◈✿、全行业和各种单位类型全覆盖的统计特点◈✿,利用地区◈✿、行业◈✿、单位类型等多种分类标识◈✿,转换形成各种口径范围的单位名录◈✿,为部门之间共享◈✿、整合单位相关信息提供基础平台◈✿。
一是利用经济普查进行全面更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束后◈✿,统计机构将利用普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更新◈✿。
二是利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基层统计机构以市场监管部门每日提供◈✿,编制◈✿、民政◈✿、税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新增◈✿、变更和注销登记资料为线索◈✿,实地核实查找单位◈✿,对具有统计意义的新增单位开展调查◈✿,对变更单位进行核实◈✿,利用调查核实结果更新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将注销的单位及时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剔除◈✿。一些规模较小的单位◈✿,也可以在部门行政资料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生成并更新相应单位信息◈✿。
三是利用各项统计调查进行重点更新◈✿。各级统计机构每年利用规模以上统计调查结果◈✿,及时利用部门统计调查结果◈✿,对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相关单位信息进行核实更新◈✿。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国际通行统计分类标准的发展变化◈✿,我国已形成较为系统完善◈✿、规范适用◈✿、国际可比的国家统计标准体系◈✿。
1984年◈✿,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84)◈✿,分别于1994年◈✿、2002年◈✿、2011年和2017年进行四次修订◈✿,并更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分类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并将其划分为20个门类◈✿、97个大类◈✿、473个中类◈✿、1382个小类◈✿,适用于在统计◈✿、规划◈✿、财政◈✿、税收◈✿、市场监管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195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采取人口规模和非农业人口比例指标◈✿,以居民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划分◈✿;之后分别在1999年◈✿、2006年进行多次修订◈✿;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行政区划为基础◈✿,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依据该规定◈✿,国家统计局于2009年8月印发《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开展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编制工作◈✿。
为适应建立国内生产总值统计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于1985年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首次规定我国三次产业的划分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修订情况◈✿,国家统计局分别于2002年◈✿、2011年◈✿、2018年对三次产业划分范围进行修订◈✿。现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为2018年修订版本◈✿,将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归为第一产业◈✿;将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归为第二产业◈✿;将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外的其他行业归为第三产业◈✿。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中的统计单位◈✿,准确反映我国经济总量及分地区◈✿、分行业结构情况◈✿,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10月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将我国统计单位类型划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三类◈✿,并提出统计单位的统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办法◈✿。
1980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11年进行修订◈✿。2023年1月◈✿,国家统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WRITEAS注射◈✿,将所有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的统计类别划分为6个大类◈✿、17个中类◈✿、23个小类WRITEAS注射◈✿,并建立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类型的对照关系◈✿。
为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的经济成分◈✿;为全面反映我国除“国有经济控股”以外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8月对该规定中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该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照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根据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联合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制定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201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修订形成《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随后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统计局修订出台《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该办法选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将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现代服务业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规模◈✿、速度等情况◈✿,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7月印发《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该分类将现代服务业定义为“伴随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发展所形成的具有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价值等特征的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8个大类◈✿、39个中类◈✿、139个小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5月印发《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5个大类◈✿、32个中类◈✿、156个小类◈✿。其中◈✿,01~04大类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即“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和解决方案◈✿,以及完全依赖于数字技术◈✿、数据要素的各类经济活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1年7月印发《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该分类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将节能环保产业定义为“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大领域◈✿;将清洁生产产业定义为“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3大领域◈✿;将清洁能源产业定义为“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
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科学界定农业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全面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全产业链价值◈✿,国家统计局会同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12月印发《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农业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农林牧渔业◈✿,以及产品为农林牧渔业所用◈✿、直接使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和依托农林牧渔业资源所衍生出来的二三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制造◈✿、流通◈✿、服务等环节形成的全部经济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61个中类◈✿、215个小类◈✿。
为推动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科学界定其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12月印发《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定义为“国家学校教育制度系统和非学制系统有计划◈✿、有组织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教育培训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服务◈✿、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教育培训相关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教育培训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教育培训机构设施建设等8个大类◈✿、36个中类◈✿、85个小类◈✿。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国家统计局会同民政部于2020年2月印发《养老产业统计分类(2020)》◈✿。该分类将养老产业定义为“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等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养老及相关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包括专门为养老或老年人提供产品的活动◈✿,以及适合老年人的养老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养老照护服务◈✿、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促进与社会参与◈✿、老年社会保障◈✿、养老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服务◈✿、养老金融服务◈✿、养老科技和智慧养老服务◈✿、养老公共管理◈✿、其他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和租赁◈✿、养老设施建设等12个大类◈✿、51个中类◈✿、79个小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印发《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活性服务业定义为“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将其范围确定为◈✿: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12个大类◈✿、46个中类◈✿、151个小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生产性服务业范围WRITEAS注射◈✿,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生产性服务业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生产性服务业定义为“为生产活动提供的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将其范围确定为◈✿:货物运输◈✿、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生产性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35个中类凯发一触即发◈✿、171个小类◈✿。
为加快推动健康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健康产业的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健康产业发展状况WRITEAS注射◈✿,国家统计局于2014年印发《健康服务业分类(试行)》◈✿,并于2019年4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出台《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健康产业定义为“以医疗卫生和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为基础◈✿,以维护◈✿、改善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与健康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产品(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事务◈✿、健康环境管理与科研技术服务◈✿,健康人才教育与健康知识普及◈✿,健康促进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智慧健康技术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其他与健康相关服务◈✿,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与智能设备制造◈✿,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建设◈✿,中药材种植◈✿、养殖和采集等13个大类◈✿、58个中类◈✿、92个小类◈✿。
为加快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科学界定体育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体育总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订出台《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体育产业定义为“为社会提供各种体育产品(货物和服务)和体育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和设施管理◈✿,体育经纪与代理◈✿、广告与会展◈✿、表演与设计服务◈✿,体育教育与培训◈✿,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体育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出租与贸易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11个大类凯发一触即发◈✿、37个中类◈✿、71个小类◈✿。
为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印发《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该分类将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定义为“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通信技术制造业◈✿,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新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医药医疗产业◈✿,环保产业◈✿,研发凯发一触即发◈✿、设计和技术服务业等7个大类◈✿、31个中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科技服务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12月修订出台《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科技服务业范围确定为◈✿: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凯发一触即发◈✿、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7个大类◈✿、24个中类◈✿、88个小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并于2018年11月修订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将其范围确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领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简称“三新”)的要求◈✿,科学界定“三新”活动范围◈✿,满足统计上监测“三新”经济活动规模◈✿、结构和质量等需要◈✿,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8月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三新”活动范围确定为◈✿: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9个大类◈✿、63个中类◈✿、353个小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旅游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于2015年印发《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5)》◈✿,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该分类将旅游及相关产业定义为“直接为游客提供出行凯发一触即发◈✿、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服务活动的集合◈✿,以及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游览◈✿、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游综合服务◈✿、旅游辅助服务◈✿、政府旅游管理服务等9个大类◈✿、27个中类◈✿、65个小类◈✿。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进行修订完善WRITEAS注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01新闻信息服务◈✿、02内容创作生产◈✿、03创意设计服务◈✿、04文化传播渠道◈✿、05文化投资运营◈✿、06文化娱乐休闲服务◈✿、07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08文化装备生产◈✿、09文化消费终端等9个大类◈✿、43个中类◈✿、146个小类◈✿。其中◈✿,01~06大类为文化核心领域◈✿,07~09大类为文化相关领域◈✿。
为满足国家制定高技术服务业有关政策和加强高技术服务业宏观管理的需要◈✿,建立高技术服务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并于2018年4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定义为“采用高技术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的集合”◈✿;将其范围确定为◈✿: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凯发一触即发◈✿、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等9个大类◈✿、25个中类◈✿、97个小类◈✿。
为准确反映高技术产业发展状况◈✿,界定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范围◈✿,健全高技术产业统计体系◈✿,国家统计局于2013年印发《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并于2017年12月修订出台《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该分类将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定义为“国民经济行业中R&D投入强度相对高的制造业行业”◈✿;将其范围确定为◈✿: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等6个大类◈✿、34个中类◈✿、85个小类◈✿。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安全的决策部署◈✿,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筑牢统计数据安全屏障◈✿,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能力◈✿,国家统计局于2022年12月印发《统计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2022)》◈✿,将统计数据分为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将统计数据安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为科学规范开展统计数据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